青少年交換計劃指導方針 (Youth Exchange Guidelines)

國際扶輪青少年交換計畫(Rotary Youth Exchange),提供15~19歲之青少年在其人生學習能力最強,可塑性最大的時期,至世界各地體驗其他國家人民的文化、問題及成就的機會,促使個人成長,增進世界觀並對自己有更深入的認識。因此青少年交換計劃不僅只是國際文化交流,也蘊藏深遠的教育意義,青少年交換計劃帶給所有參與者瞭解:各國文化只有不同沒有高低,透過包容、尊重彼此的文化,進而才能接受與有效的學習。各國雖然民俗文化各有不同,但人民對安定與和諧的生活卻有著同樣的渴望,因此青少年交換活動是推動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之巨大力量。


青少年交換的歷史(History of the Program)
1929年:第一個青少年交換計畫,始於哥本哈根扶輪社。
1939年:美國加洲與拉丁美洲的扶輪社開始青年交換計畫。
1972年:國際扶輪理事會同意青少年交換計劃為國際扶輪正式計劃。
1995年:台灣開始青少年交換計畫(1997年首度派遣與接待學生)。

目前每年有約80個國家,超過7,000個學生參與青少年交換計畫,可謂「整個世界因扶輪青少年交換計劃而活動起來」。

國際扶輪理事會已制定建議性的指導方針來協助扶輪社及地區執行青少年交換活動。所有扶輪社及地區青少年交換計劃應儘可能採用並遵守這些方針。
此外,理事會極力鼓勵扶輪社及地區在進行青少年交換活動之前,就責任問題請教法律顧問,包括投保責任險。
理事會為了推廣青少年交換計劃作為發展國際瞭解的機會,鼓勵各地區總監委派地區青年交換職員或委員,並在年初把地區職員或委員會主委之姓名住址寄送秘書長。秘書長應將所有服務於一個地區、一個以上地區或一個國家中所有地區的青少年交換職員或地區交換委員會主委之名單編印成冊,每年經修訂後寄給各地區總監及冊上之相關人員。地區青少年交換職員及委員會隸屬地區總監管轄,凡事應呈報地區總監。
理事會鼓勵總監當選人利用他們被提名至就職之間那段時間,儘可能去瞭解地區青少年交換計劃,以及負責管理該計劃的人的資格及技巧。
如有可能並經贊助及接待扶輪社或地區之同意,國際扶輪理事會鼓勵殘障者參與青少年交換計劃及其他青少年計劃。理事會建議,地區總監應指派地區青少年交換委員會之委員一名負責鼓勵並協助殘障者參加短期與長期交換。
有些國家的就業法規使得扶輪社及地區無法參與有支付薪資的國際職業青少年交換計劃。但是,扶輪社員個人可以支持其他條件適合辦理此類國際青少年交換的組織。
以下指導方針供進行青少年交換的扶輪社及地區參考。希望各扶輪社及地區於籌備及執行計劃時能採用並依照這些指導方針。
1、許多成功的交換活動皆在一學年內完成,而為增進國際間相互瞭解與信賴,並非所有的活動計劃皆必須為雙向的。在各交換團體的同意下,任何言明的責任可委派給被指定一方以外之個人。
2、國際扶輪舉辦的青少年交換計劃並非只是扶輪社員子女才有權參加,而是歡迎任何具有參加資格且由各扶輪地區、扶輪社、社員推薦及贊助之青少年參加。
3、最重要的是仔細挑選參加青少年交換計劃的所有人選,應以最謹慎和周詳的態度來實施。
a、年齡為派遣及接待地區雙方都能接受的交換候選人應該繳交一份書面申請書,並參與甄選程序,包括由扶輪社及地區面談申請人個人及其父母。
b、接待扶輪社或地區應根據書面申請及個人面談,謹慎篩選及挑選接待家庭。如係長期交換,學生最好是由3或4個家庭輪流接侍。
c、接待扶輪社應為每一個交換學生挑選一個扶輪社員輔導員,作為交換學生、扶輪社、接待家庭及整社區之間的連絡人。輔導員不應由學生的接待家庭的人來擔任,而且應該接受訓練,以便解決交換期間可能發生的問題或困難。
4、派遣社或地區應安排使交換人員與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瞭解交換活動之情況,包括介紹當地扶輪社及其活動的簡報,並應安排將交換人送達接待社或地區。接待扶輪社或地區也應為來訪的學生提供輔導計劃。因為一個國家當地的法律及習俗可能與世界其他地方大不相同,輔導內容應包括青少年應該知道的當地法律及習俗。
5、每一交換人的父母必須提供給交換人健康保險,意外事故保險及責任保險,保險金額須經接待扶輪社或地區認可,保險期間為自交換人離家日起至交換人回家之日止。經接待社或地區認可之負責保險公司應在進行交換前將一切保險證件送達接待社或地區。保險金額應含:不得低於500,000美金或等值之醫療與意外保險總額,不得低於10,000美元或等值之遺體遣送費用,不得低於10,000美元之意外死亡或截肢費用,及不得低於50,000美元或等值之緊急運輸或撤退費用。
6、每一交換人的家長負責供應足夠的衣物及往返費用。
7、交換人未經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及參與的扶輪社及地區同意前,在參加活動期間不得在接待社所屬社區附近外旅行。
8、在參加交換活動期間內,交換人不得駕駛任何動力車輛,或在接待國擁有任何機動交通工具。
9、交換人應在離家前與未來接待家庭取得聯繫。
10、接待家庭應供給交換人膳宿,且負起適當管教及家長的責任,以確保交換人的福祉。
11、所有參與交換的人,包括交換人及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接待家庭成員、及扶輪社員顧問,須對派遣及接待之扶輪社及地區之計劃規定事項立具同意書。所有參與者必須隨時行為檢點,以免損及個人、國家與扶輪之榮譽,而且必須彼此尊重,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要偏離自己在計劃所扮演的角色。交換人在交換期間必須接受接待家庭及接待社或地區的督導及管教;交換人應須依照其家長及接待社及地區所認可之路線如期回家。
12、參與者如不遵循交換活動計劃之要求,將被撤銷資格。如係交換人違規、接待社或地區可儘早按其家長或派遣社或地區所認可之路線予以遣送回家。參與交換的所有各方,包括接待扶輪社和地區、接待家庭及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應在學生被送回家之前,被充分告知。
13、從事該項交換活動的所有扶輪社員與扶輪社,應把他們所期望之各點詳列在草約上,特別是有關輔導及交換地點之選擇。
14、接待及派遣扶輪社和地區應提供交換人一份連絡名單,萬一有問題或緊急情況時可連絡,這份名單應包括學生的扶輪社員輔導員、接待扶輪社社長、接待地區主委、接待地區總監、派遣地區總監及派遣扶輪社社長等人的姓名及連絡資料。
15、鼓勵各社及各地區採用標準的青少年交換申請表格,可向秘書處索取。
16、交換人的年齡在交換開始時應在15至19歲間,但若經參加之扶輪社與地區之共同同意,則年齡限制可改變。交換人需有良好品德,成績在中等以上,最好是班上前三分之一。長期交換以一個學年為限,不過必要時可酌情提前於假期中開始並延長至假期末了結束。
17、如係長期交換,接待扶輪社應供給所需教育費用,安排認識環境之節目,並使交換人繼續接觸社區,以熟悉接待社區。
18、如係長期交換,接待扶輪社或地區每月應多少提供零用金,金額由雙方決定。如學校不供應伙食,每月零用金應含伙食費。
19、在他們返家後,交換人及家長均應參加地青少年交換委員會所主辦的會議,目的在詢問交換情形及協助這些學生返回他們的家庭、學校及其社區環境。
20、任何其他規定如與前述指導方針不抵觸,且被認為對辦理一項交換活動有其必要及方便,得由相關之扶輪社或地區採用。

多地區之青少年交換計劃
每一地區總應負責督導地區內之青少年交換計劃。可能會2個或2個以上地區之扶輪社希冀共同從事一項活動或計劃,理事會對此種活動並不反對,但是除非事先獲得每一地區三分之二扶輪社同意參加此項聯合活動或計劃,且事先由各相關地區之總監獲得國際扶輪理事會授權辦理及參加此項活動或計劃,任何活動或計劃不得以聯合活動或計劃形式辦理。每一個向理事會提出的此類提議,將依其利弊得失加以評估。
理事會鼓勵每位總監盡力在地區推廣青少年交換活動,但應保留對整個計劃的主導權。每位總監應採取步驟以確保無人能從這類活動獲得個人金錢利益,並確保已經作好適當的風險管理。
多地區活動應由各參與地區之總監所委派之現任地區青少年交換主委及參與地區總監委派之其他職員所組成的委員會管理。
此一多地區委員會負責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參與地區之總監書面報告該委員會之工作及財務狀況。

扶輪青年交換人的國際旅行
如未經事先嚴密計劃,並對旅行有關方面作妥善的安排,扶輪社不得協助或合作派遣青少年作國際旅行。扶輪社亦不得將名片、介紹書、請求協助或其他證件、文件或介紹一位青年在國外訪問一個或數個扶輪社之函件等輕易授人,除非事先經雙方完全協議,接待扶輪社同意給予協助或接待。
扶輪社並無義務去接待或協助任何一位外國青年,不管他如何聲言並證明其本國扶輪社曾給予任何贊助,除非接待扶輪社曾經事先明確同意給予此種接待或協助。任何一個扶輪社都有權決定給予青年人何種援助。